《農貿市場建設規范》(DB34/T4860-2024),作為安徽省地方標準,自2024年8月30日起正式施行。此標準直擊農貿市場建設中標準模糊、建設無序等痛點,詳盡規定了市場的等級劃分、位置選擇、設計構造、基礎設施及經營設備配置等關鍵要素,主要面向城市區域內農貿市場的新建、改造與擴建項目,同時也為鄉鎮及街道農貿市場提供了可參照的藍本。
為更好指導各地開展城市一刻鐘便民生活圈(以下簡稱便民生活圈)建設,提高便民生活圈服務便利化、標準化、智慧化、品質化水平,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,特制定本指南。
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,聚力“產城人文” 深度融合,立足公共 服務優質共享,推動實現高品質多樣化升級,達到環境優美、文明 規范,布局合理、功能完善,特色鮮明、亮點紛呈,產業突出、品種豐富,綠色環保、整體智治,群眾獲得感、幸福感、安全感明顯上升,具有較高的地域知名度和群眾美譽度,在現代社區和共富單元建設中能發揮重要作用。
自12月1日起,由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公布的《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》(以下簡稱辦法)開始實施。為規范農貿市場、農批市場、超市、生鮮店等食用農產品燈光照射行為,《辦法》明確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,全面禁止使用“生鮮燈”,增加對銷售場所照明等設施的設置和使用要求。
《辦法》主要內容包括:強化市場開辦者和銷售者食品安全責任,規定市場開辦者履行入場銷售者登記建檔、簽訂協議、入場查驗等管理義務和銷售者履行進貨查驗、定期檢查、標示信息等主體責任;明確提出在嚴格執行食品安全標準的基礎上,鼓勵食用農產品銷售企業通過應用推薦性國家標準、行業標準以及團體標準等促進食用農產品高質量發展;增加對銷售場所照明等設施的設置和使用要求。
第一條 為加強農貿市場建設管理,規范市場經營行為,維護市場交易秩序,根據有關法律、法規,結合本市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農貿市場的規劃建設、開辦經營和監督管理活動。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,是指政府專項規劃確定的,有固定場地和相應設施,有若干入場經營者,對各類農副產品和食品實行集中、公開交易的場所。
本規范規定了農貿市場設置與管理使用的術語和遵循的原則,規定了農貿市場選址、場內環境、建筑裝修、設施設備、場內布局、商品衛生質量、現場食品加工、品牌食品經營、市場管理、誠信經營、功能提升等應達到的要求
本部分為DB33/T2323的第1部分。 本部分按照GB/T1.1—2020《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: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》給出的規定起草。 本部分由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并歸口。 本部分起草單位:浙江省市場協會、浙江省標準化研究院。
為加強全市農貿市場規范化建設和管理,提升農貿市場標準化、智慧化水平,保障市民日常生活需求,開展本文件的編制工作。